投保年齡: 30天-65周歲
保險期間: 20/30年
交費期間: 5/10年
交費方式: 年交
保費規定:
保額規定:
長生福滿堂年金保險(分紅型)保險責任
一、特別生存保險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險人生存,在第五個保險單周年日及第六個保險單周年日,我們分別按年交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別生存保險金。
二、生存保險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險人生存,在第七個保險單周年日及之后的每個保險單周年日(含本合同滿期日),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滿期日,我們按本合同的累計已交保險費(無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四、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身故,我們按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 累計已交保險費(無息);
2. 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保險單年度末現金價值及該保險單年度末所具有的特別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之和。
長生福滿堂年金保險(分紅型)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內或本合同最后復效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其他免責條款
除第四條“責任免除”外,本合同中還有一些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詳見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第十七條“保險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條“如實告知”以及第二十三條“年齡性別錯誤”中背景突出顯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將不分配紅利,且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通知: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如實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年齡性別錯誤:、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長生金多溢年金保險(萬能型)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內或本合同最后復效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